“華佗回春寶典”傍名醫宣傳功效
隨著2024年全國“質量月”的號角吹響,我們又迎來了一個深刻反思與積極行動的重要時刻。在這個挑戰與機遇并存的時代,質量不僅是企業發展的生命線,更是關乎民生福祉的基石和關乎國家競爭力的核心要素。為強化質量意識,促進質量提升,本報特別推出“質量月·曝光臺”欄目,直擊那些影響社會民生、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質量頑疾,剖析質量現狀,曝光質量問題,以進一步增強全社會的質量責任感,為消費者權益保駕護航,為經濟高質量發展貢獻力量。
“本品內含清膚因子、天然保濕因子等天然植物精華成分,采用華佗名醫的相關配方,輔以甘草、茯苓、人參等原材料的升級配方,讓你快速美白。”近期,打著“華佗”“李時珍”名義、印著古代名醫頭像的美白祛斑產品在電商平臺上大行其道。這些產品的配方真的跟名醫有關嗎?化妝品宣傳可以使用名醫的名字嗎?《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對此進行了調查。
傍上“華佗”
華佗、李時珍是我國古代名醫,每當消費者看到他們的名字在產品宣傳中出現,總會忍不住多看幾眼。《中國消費者報》記者調查發現,在電商平臺上,部分化妝品企業的主打賣點便是以古代名醫命名的產品,宣傳功效以美白、保濕等為主。
8月28日,《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在電商平臺搜索名醫化妝品,發現有幾十款打著名醫招牌的產品在售,其中標稱為廣州市妮白爾化妝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華佗回春寶典”系列產品還將“華佗”二字和頭像印在了產品外包裝上。
記者隨機點開一款“華佗回春寶典”美白祛斑霜套裝的銷售頁面,看到該套裝由美白祛斑潔面乳、美白祛斑日晚霜和美白精華液4款產品組成,不僅在外包裝醒目位置標明“華佗”字樣,還以華佗頭像為重點進行宣傳,宣稱“美白、祛斑快!快!快!克斑!溶斑!消斑!就是讓你白、白、白”。該套裝內的美白祛斑日晚霜產品還稱,能徹底祛除污垢和彩妝,可凈化毛孔,補充水分,對面部黃褐斑、痤瘡遺留色斑、蝴蝶斑、黑斑及紫外線造成斑點、粉刺(暗瘡)有特殊效果。
記者與銷售該套裝的一家名為“清麥護膚”的商家客服溝通,詢問“華佗回春寶典”產品是否跟華佗配方有關,對方明確回復“是的”。記者詢問具體是哪類配方或有無相關資質證明,對方表示“問問”后便不再回復。
記者搜索發現,“華佗回春寶典”美白祛斑霜套裝的售價在120元上下,在多個網絡店鋪的銷售量均達百余件。
身份成謎
“華佗回春寶典”產品到底跟華佗有沒有關系?《中國消費者報》記者試圖聯系該產品的標稱生產企業廣州市妮白爾化妝品有限公司,但在產品的外包裝上并無聯系方式、官網等相關信息;產品外包裝上提供的地址信息為“廣州市白云區嘉禾工業區”,也沒有具體到門牌號。
為了驗證“華佗回春寶典”產品的真正身份,記者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結果顯示系統內并無廣州市妮白爾化妝品有限公司的相關信息。記者又通過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官方網站數據查詢系統查詢,同樣無該產品的注冊信息。
“華佗回春寶典”產品外包裝上顯示,該產品獲得了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特殊許可證等。該產品上標注的生產許可證為“XK—16—108—6078”,記者在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公示查詢系統查詢化妝品生產許可證公示,顯示無結果。該產品執行標準標注為“QB/T1857—2004”,記者在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查詢,結果為“該產品已被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于2005年6月1日廢止”。同時,該產品包裝上顯示特殊許可證為“(2002)字0078號”,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國產特殊化妝品注冊信息和國產普通化妝品備案信息系統均查詢不到相關信息。
涉嫌誤導
北京市消費者李女士向《中國消費者報》記者表示:“如果商家采用了名醫稱號背書,我們作為消費者,在選購時會潛意識里認為這類商品質量更靠譜,可帶來意想不到的使用效果,更傾向于購買這類產品。”她認為,即便會增加部分購買成本,但能享用到名醫相關的產品也物超所值。在采訪過程中,多位消費者向《中國消費者報》記者表示,對與名醫相關的化妝品很感興趣,希望體驗到一款與眾不同的化妝品以改善肌膚。
化妝品商家可以使用名醫進行宣傳嗎?記者了解到,《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自2023年5月1日起,化妝品標簽禁止通過使用醫療術語、醫學名人的姓名、描述醫療作用和效果的詞語或者已經批準的藥品名明示或者暗示產品具有醫療作用。
北京瀛和(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黃迪在接受《中國消費者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化妝品商家以華佗等醫學名人為旗號進行市場營銷,容易使消費者誤認為產品具有醫療作用,違反《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可能面臨相應法律責任。
黃迪還表示,《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化妝品商家使用醫學名人的姓名進行宣傳、使消費者誤認為該化妝品具有醫療作用,可能會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時,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用于染發、燙發、祛斑美白、防曬、防脫發的化妝品以及宣稱新功效的化妝品為特殊化妝品。對特殊化妝品實行注冊管理。未經注冊在普通化妝品的標簽中標注“美白”“祛斑”等功效,將構成虛假功效宣稱行為,可能需承擔被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件等法律責任。
隨著2024年全國“質量月”的號角吹響,我們又迎來了一個深刻反思與積極行動的重要時刻。在這個挑戰與機遇并存的時代,質量不僅是企業發展的生命線,更是關乎民生福祉的基石和關乎國家競爭力的核心要素。為強化質量意識,促進質量提升,本報特別推出“質量月·曝光臺”欄目,直擊那些影響社會民生、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質量頑疾,剖析質量現狀,曝光質量問題,以進一步增強全社會的質量責任感,為消費者權益保駕護航,為經濟高質量發展貢獻力量。
“本品內含清膚因子、天然保濕因子等天然植物精華成分,采用華佗名醫的相關配方,輔以甘草、茯苓、人參等原材料的升級配方,讓你快速美白。”近期,打著“華佗”“李時珍”名義、印著古代名醫頭像的美白祛斑產品在電商平臺上大行其道。這些產品的配方真的跟名醫有關嗎?化妝品宣傳可以使用名醫的名字嗎?《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對此進行了調查。
傍上“華佗”
華佗、李時珍是我國古代名醫,每當消費者看到他們的名字在產品宣傳中出現,總會忍不住多看幾眼。《中國消費者報》記者調查發現,在電商平臺上,部分化妝品企業的主打賣點便是以古代名醫命名的產品,宣傳功效以美白、保濕等為主。
8月28日,《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在電商平臺搜索名醫化妝品,發現有幾十款打著名醫招牌的產品在售,其中標稱為廣州市妮白爾化妝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華佗回春寶典”系列產品還將“華佗”二字和頭像印在了產品外包裝上。
記者隨機點開一款“華佗回春寶典”美白祛斑霜套裝的銷售頁面,看到該套裝由美白祛斑潔面乳、美白祛斑日晚霜和美白精華液4款產品組成,不僅在外包裝醒目位置標明“華佗”字樣,還以華佗頭像為重點進行宣傳,宣稱“美白、祛斑快!快!快!克斑!溶斑!消斑!就是讓你白、白、白”。該套裝內的美白祛斑日晚霜產品還稱,能徹底祛除污垢和彩妝,可凈化毛孔,補充水分,對面部黃褐斑、痤瘡遺留色斑、蝴蝶斑、黑斑及紫外線造成斑點、粉刺(暗瘡)有特殊效果。
記者與銷售該套裝的一家名為“清麥護膚”的商家客服溝通,詢問“華佗回春寶典”產品是否跟華佗配方有關,對方明確回復“是的”。記者詢問具體是哪類配方或有無相關資質證明,對方表示“問問”后便不再回復。
記者搜索發現,“華佗回春寶典”美白祛斑霜套裝的售價在120元上下,在多個網絡店鋪的銷售量均達百余件。
身份成謎
“華佗回春寶典”產品到底跟華佗有沒有關系?《中國消費者報》記者試圖聯系該產品的標稱生產企業廣州市妮白爾化妝品有限公司,但在產品的外包裝上并無聯系方式、官網等相關信息;產品外包裝上提供的地址信息為“廣州市白云區嘉禾工業區”,也沒有具體到門牌號。
為了驗證“華佗回春寶典”產品的真正身份,記者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結果顯示系統內并無廣州市妮白爾化妝品有限公司的相關信息。記者又通過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官方網站數據查詢系統查詢,同樣無該產品的注冊信息。
“華佗回春寶典”產品外包裝上顯示,該產品獲得了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特殊許可證等。該產品上標注的生產許可證為“XK—16—108—6078”,記者在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公示查詢系統查詢化妝品生產許可證公示,顯示無結果。該產品執行標準標注為“QB/T1857—2004”,記者在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查詢,結果為“該產品已被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于2005年6月1日廢止”。同時,該產品包裝上顯示特殊許可證為“(2002)字0078號”,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國產特殊化妝品注冊信息和國產普通化妝品備案信息系統均查詢不到相關信息。
涉嫌誤導
北京市消費者李女士向《中國消費者報》記者表示:“如果商家采用了名醫稱號背書,我們作為消費者,在選購時會潛意識里認為這類商品質量更靠譜,可帶來意想不到的使用效果,更傾向于購買這類產品。”她認為,即便會增加部分購買成本,但能享用到名醫相關的產品也物超所值。在采訪過程中,多位消費者向《中國消費者報》記者表示,對與名醫相關的化妝品很感興趣,希望體驗到一款與眾不同的化妝品以改善肌膚。
化妝品商家可以使用名醫進行宣傳嗎?記者了解到,《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自2023年5月1日起,化妝品標簽禁止通過使用醫療術語、醫學名人的姓名、描述醫療作用和效果的詞語或者已經批準的藥品名明示或者暗示產品具有醫療作用。
北京瀛和(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黃迪在接受《中國消費者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化妝品商家以華佗等醫學名人為旗號進行市場營銷,容易使消費者誤認為產品具有醫療作用,違反《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可能面臨相應法律責任。
黃迪還表示,《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化妝品商家使用醫學名人的姓名進行宣傳、使消費者誤認為該化妝品具有醫療作用,可能會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時,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用于染發、燙發、祛斑美白、防曬、防脫發的化妝品以及宣稱新功效的化妝品為特殊化妝品。對特殊化妝品實行注冊管理。未經注冊在普通化妝品的標簽中標注“美白”“祛斑”等功效,將構成虛假功效宣稱行為,可能需承擔被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件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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